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TRIP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又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其英文名稱是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在中文文獻中,人們一般也習慣使用這個英文簡稱,以下也使用TRIPS指代本條目。


歷史背景

TRIPS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中達成。TRIPS的訂立來自於美國的激烈遊說以及歐盟、日本與其它已開發國家的支持。
在烏拉圭回合後,GATT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由於簽署TRIPS是WTO成員國的強制要求,任何想要加入WTO從而降低國際市場准入門檻的國家都必須按照TRIPS的要求制定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因此,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
此外,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

TRIPS的要求

TRIPS要求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給予有力保護。例如:
  • 著作權保護期必須延長至作者去世後50年。而電影與攝影作品固定為50年且至少滿25年。(Art. 7(2),(4))
  • 著作權必須自動授予,而非基於任何如登記、續期程序等「正式手續」。
  • 計算機程序必須被認定為版權法保護下的「文字作品」並獲得相應的保護期。
  • 版權的國家豁免(如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必須遵循伯爾尼公約中的三步測試法。
  • 除非公共利益需要(Art. 27.2 and 27.3),專利權必須在所有技術領域中得到認可[1],且有效期至少為20年(Art 33)。
  • 專有權的排除必須得到限制,並依法提供不與之存在衝突的作品一般實施(Art. 13)與專利一般實施(Art 30) 。
  • 不允許對計算機程序及專利權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不合理歧視。
  • 與專利權有關的第三方之合法利益應當得到重視。 (Art 30).
  • TRIPS同時具備最惠國待遇條款。
TRIPS有關版權的諸多規定均來自於伯爾尼公約,而有關商標與專利的規定來自於巴黎公約

法律地位

TRIPS是在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體系下的一個多邊條約,它於1994年WTO成立時通過。
與WTO的其它條約一樣,批准TRIPS的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也必須一攬子接受包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WTO法律框架內的其它多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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