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TRIPS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中達成。TRIPS的訂立來自於美國的激烈遊說以及歐盟、日本與其它已開發國家的支持。
在烏拉圭回合後,GATT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由於簽署TRIPS是WTO成員國的強制要求,任何想要加入WTO從而降低國際市場准入門檻的國家都必須按照TRIPS的要求制定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因此,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
此外,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
TRIPS的要求
TRIPS要求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給予有力保護。例如:
- 著作權保護期必須延長至作者去世後50年。而電影與攝影作品固定為50年且至少滿25年。(Art. 7(2),(4))
- 著作權必須自動授予,而非基於任何如登記、續期程序等「正式手續」。
- 計算機程序必須被認定為版權法保護下的「文字作品」並獲得相應的保護期。
- 版權的國家豁免(如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必須遵循伯爾尼公約中的三步測試法。
- 除非公共利益需要(Art. 27.2 and 27.3),專利權必須在所有技術領域中得到認可[1],且有效期至少為20年(Art 33)。
- 專有權的排除必須得到限制,並依法提供不與之存在衝突的作品一般實施(Art. 13)與專利一般實施(Art 30) 。
- 不允許對計算機程序及專利權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不合理歧視。
- 與專利權有關的第三方之合法利益應當得到重視。 (Art 30).
- TRIPS同時具備最惠國待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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