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案之三種態樣
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
CA案是在原申請案(母案)放棄或獲權前所提出的另外一件申請案,CA案與母案所揭示之內容相同,只有請求項(claim)不同。因此,不會有新技術的引進問題。
部分延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簡稱CIP
專利申請案進入審查後,原則上申請人便無法增加說明書所述之內容,若發明人又有了新進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出CIP來增加發明新進展的部分,所以在CIP案中,其說明書內容會有一部分與母案相同,當然也會新增一些事物(new matter)。其中,CIP之優點是其與母案相同的部分可以擁有母案的申請日,但對於新事物的申請日還是要回歸CIP所提出之日期。
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簡稱DA
分割案是以母案為基礎的一種繼續申請案,其係從審查中的母案中所分離出來,當專利申請案被審查委員認定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且是獨立的又不同的發明時,審查委員將會發出「限制性請求」(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要求申請人限制或選擇其中一個發明進行審查,而申請人則可依據35U.S.C.121針對未為選擇的發明申請分割案。
延續案之另外二種態樣
請求延續審查案「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簡稱RCE
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後,若審查委員認為該申請案不符合專利要件時,即會發出核駁審定書(Office Action)並敘明不予專利之理由,申請人則可依據審查委員之核駁理由進行答辯,只是當審查委員發出最終核駁審定書(final Office Action)時,若申請人再次進行之答辯仍無法說明書審查委員給予其專利時,審查程序就會終結。此時若要繼續審查程序,只能提出訴願(appeal)或是RCE兩種方式,又因為RCE的方式費用較訴願便宜,因此實務上往往是用RCE的方式來回應最終核駁審定,藉此延續審查。
重新領證案「Reissue application」
重新領證就是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修改後,由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授權的程序,是一個授權後的程序。當獲准專利的內容,有不小心或疏忽的錯誤時,由於該措物的存在使得本專利完全的或部分的無法實施或無效,專利權人可以透過提出重新領證的程序,修改因疏忽造成的錯誤,要求專利局對專利進行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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