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職權上的發明

職權上的發明

1. 張三擁有化學碩士學位,進入甲化學公司擔任總經理李四的秘書。張三利用例假日研究一種全新的長效型防蚊液。民國99年6月研發成功,同年9月30日,張三以書面告知甲公司其發明內容。張三所不知者,李四常在同業間稱許張三的才華及其研發的防蚊液。民國100年1月10日張三依法備具所有文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並於民國101年8月獲准專利。乙化學公司遂對張三之專利案提起舉發,主張同業間早於99年10月便已因李四之告知而知悉該項發明,故不符專利要件。此處所謂專利要件係指為何?依你之見,舉發案應否成立?請說明之。(專利師 101)

2.甲大學和乙公司進行產學合作,約定乙出資金,甲出研究人力,共同開發檢測癌症之試劑,並約定未來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由雙方平均共有。開發完成後,甲乙共同提出專利申請並順利取得專利。試問在甲乙雙方未特別約定且未徵得甲大學同意之情形下,乙公司是否可以自行製造試劑?乙公司是否可以於製造完成試劑後,授權丙公司銷售?(專利師 100)

3.甲任職於乙公司從事產品之開發工作,日前由於經濟不景氣遭資遣,甲懷恨在心,乃將其職務上之研發成果以自己名義申請並取得專利,試問乙公司是否還有可能就該研發成果取得專利權?若有,該如何處理?如果甲並未申請專利,而是擅自將該研發成果公開,乙公司又該如何處理?(專利師 98)

4.張三任職於大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門,主要從事廚房清潔劑新產品的研發。
張三個人對皮膚保養品很感興趣,常利用下班時間留在實驗室研究皮膚保養品。某
日,張三終於研發出一項新穎且效果相當好的保養品。張三擬申請專利,此時,專
利申請權暨專利權究竟屬張三或大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就該保養品之申准專
利,張三與大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各有何權利義務?請說明之 。(專利師 97)

延續案

延續案之三種態樣

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
CA案是在原申請案(母案)放棄或獲權前所提出的另外一件申請案,CA案與母案所揭示之內容相同,只有請求項(claim)不同。因此,不會有新技術的引進問題。

部分延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簡稱CIP
專利申請案進入審查後,原則上申請人便無法增加說明書所述之內容,若發明人又有了新進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出CIP來增加發明新進展的部分,所以在CIP案中,其說明書內容會有一部分與母案相同,當然也會新增一些事物(new matter)。其中,CIP之優點是其與母案相同的部分可以擁有母案的申請日,但對於新事物的申請日還是要回歸CIP所提出之日期。

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簡稱DA
分割案是以母案為基礎的一種繼續申請案,其係從審查中的母案中所分離出來,當專利申請案被審查委員認定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且是獨立的又不同的發明時,審查委員將會發出「限制性請求」(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要求申請人限制或選擇其中一個發明進行審查,而申請人則可依據35U.S.C.121針對未為選擇的發明申請分割案。

延續案之另外二種態樣

請求延續審查案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簡稱RCE
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後,若審查委員認為該申請案不符合專利要件時,即會發出核駁審定書(Office Action)並敘明不予專利之理由,申請人則可依據審查委員之核駁理由進行答辯,只是當審查委員發出最終核駁審定書(final Office Action)時,若申請人再次進行之答辯仍無法說明書審查委員給予其專利時,審查程序就會終結。此時若要繼續審查程序,只能提出訴願(appeal)或是RCE兩種方式,又因為RCE的方式費用較訴願便宜,因此實務上往往是用RCE的方式來回應最終核駁審定,藉此延續審查。

重新領證案Reissue application
重新領證就是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修改後,由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授權的程序,是一個授權後的程序。當獲准專利的內容,有不小心或疏忽的錯誤時,由於該措物的存在使得本專利完全的或部分的無法實施或無效,專利權人可以透過提出重新領證的程序,修改因疏忽造成的錯誤,要求專利局對專利進行重新審查。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TRIP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又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其英文名稱是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在中文文獻中,人們一般也習慣使用這個英文簡稱,以下也使用TRIPS指代本條目。


歷史背景

TRIPS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中達成。TRIPS的訂立來自於美國的激烈遊說以及歐盟、日本與其它已開發國家的支持。
在烏拉圭回合後,GATT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由於簽署TRIPS是WTO成員國的強制要求,任何想要加入WTO從而降低國際市場准入門檻的國家都必須按照TRIPS的要求制定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因此,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
此外,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

TRIPS的要求

TRIPS要求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給予有力保護。例如:
  • 著作權保護期必須延長至作者去世後50年。而電影與攝影作品固定為50年且至少滿25年。(Art. 7(2),(4))
  • 著作權必須自動授予,而非基於任何如登記、續期程序等「正式手續」。
  • 計算機程序必須被認定為版權法保護下的「文字作品」並獲得相應的保護期。
  • 版權的國家豁免(如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必須遵循伯爾尼公約中的三步測試法。
  • 除非公共利益需要(Art. 27.2 and 27.3),專利權必須在所有技術領域中得到認可[1],且有效期至少為20年(Art 33)。
  • 專有權的排除必須得到限制,並依法提供不與之存在衝突的作品一般實施(Art. 13)與專利一般實施(Art 30) 。
  • 不允許對計算機程序及專利權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不合理歧視。
  • 與專利權有關的第三方之合法利益應當得到重視。 (Art 30).
  • TRIPS同時具備最惠國待遇條款。
TRIPS有關版權的諸多規定均來自於伯爾尼公約,而有關商標與專利的規定來自於巴黎公約

法律地位

TRIPS是在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體系下的一個多邊條約,它於1994年WTO成立時通過。
與WTO的其它條約一樣,批准TRIPS的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也必須一攬子接受包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WTO法律框架內的其它多邊協定。

專利合作條約 PCT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是於1970年達成的關於專利申請的國際合作條約,於1978年生效。該條約提供了關於在締約國申請專利的統一程序。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被稱為國際申請或PCT申請。

PCT申請程序

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一個締約國以一種規定語言提出一次申請,如在該申請中指明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生了分別向這些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效力。申請由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然後由國際檢索機關(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檢索現有專利並出具國際檢索報告,附以關於該申請的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作為任選程序,國際專利申請人還可以請求國際預備審查機關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出具初步審查報告。最後,專利權的授予由被申請國(即國際專利申請中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按照國內法的實質和程序要求決定專利授予事項。

通過PCT獲得專利的法律地位

專利合作條約並沒有創製在各國通用的「國際專利」,專利權的授予仍然需要通過國內法來解決,授予的專利權也具有地域性,而專利合作條約為專利在多國申請的程序提供了一個減少重複申請的繁瑣勞動、提高申請效率的平台。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悲慘世界音樂劇10周年紀念演唱會

悲慘世界音樂劇10周年紀念演唱會(第一幕)
悲慘世界音樂劇10周年紀念演唱會(第二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