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上的發明
1. 張三擁有化學碩士學位,進入甲化學公司擔任總經理李四的秘書。張三利用例假日研究一種全新的長效型防蚊液。民國99年6月研發成功,同年9月30日,張三以書面告知甲公司其發明內容。張三所不知者,李四常在同業間稱許張三的才華及其研發的防蚊液。民國100年1月10日張三依法備具所有文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並於民國101年8月獲准專利。乙化學公司遂對張三之專利案提起舉發,主張同業間早於99年10月便已因李四之告知而知悉該項發明,故不符專利要件。此處所謂專利要件係指為何?依你之見,舉發案應否成立?請說明之。(專利師 101)
2.甲大學和乙公司進行產學合作,約定乙出資金,甲出研究人力,共同開發檢測癌症之試劑,並約定未來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由雙方平均共有。開發完成後,甲乙共同提出專利申請並順利取得專利。試問在甲乙雙方未特別約定且未徵得甲大學同意之情形下,乙公司是否可以自行製造試劑?乙公司是否可以於製造完成試劑後,授權丙公司銷售?(專利師 100)
3.甲任職於乙公司從事產品之開發工作,日前由於經濟不景氣遭資遣,甲懷恨在心,乃將其職務上之研發成果以自己名義申請並取得專利,試問乙公司是否還有可能就該研發成果取得專利權?若有,該如何處理?如果甲並未申請專利,而是擅自將該研發成果公開,乙公司又該如何處理?(專利師 98)
4.張三任職於大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門,主要從事廚房清潔劑新產品的研發。
張三個人對皮膚保養品很感興趣,常利用下班時間留在實驗室研究皮膚保養品。某
日,張三終於研發出一項新穎且效果相當好的保養品。張三擬申請專利,此時,專
利申請權暨專利權究竟屬張三或大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就該保養品之申准專
利,張三與大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各有何權利義務?請說明之 。(專利師 97)
IP SPEC GENERATOR
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延續案
延續案之三種態樣
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
CA案是在原申請案(母案)放棄或獲權前所提出的另外一件申請案,CA案與母案所揭示之內容相同,只有請求項(claim)不同。因此,不會有新技術的引進問題。
部分延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簡稱CIP
專利申請案進入審查後,原則上申請人便無法增加說明書所述之內容,若發明人又有了新進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出CIP來增加發明新進展的部分,所以在CIP案中,其說明書內容會有一部分與母案相同,當然也會新增一些事物(new matter)。其中,CIP之優點是其與母案相同的部分可以擁有母案的申請日,但對於新事物的申請日還是要回歸CIP所提出之日期。
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簡稱DA
分割案是以母案為基礎的一種繼續申請案,其係從審查中的母案中所分離出來,當專利申請案被審查委員認定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且是獨立的又不同的發明時,審查委員將會發出「限制性請求」(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要求申請人限制或選擇其中一個發明進行審查,而申請人則可依據35U.S.C.121針對未為選擇的發明申請分割案。
延續案之另外二種態樣
請求延續審查案「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簡稱RCE
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後,若審查委員認為該申請案不符合專利要件時,即會發出核駁審定書(Office Action)並敘明不予專利之理由,申請人則可依據審查委員之核駁理由進行答辯,只是當審查委員發出最終核駁審定書(final Office Action)時,若申請人再次進行之答辯仍無法說明書審查委員給予其專利時,審查程序就會終結。此時若要繼續審查程序,只能提出訴願(appeal)或是RCE兩種方式,又因為RCE的方式費用較訴願便宜,因此實務上往往是用RCE的方式來回應最終核駁審定,藉此延續審查。
重新領證案「Reissue application」
重新領證就是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修改後,由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授權的程序,是一個授權後的程序。當獲准專利的內容,有不小心或疏忽的錯誤時,由於該措物的存在使得本專利完全的或部分的無法實施或無效,專利權人可以透過提出重新領證的程序,修改因疏忽造成的錯誤,要求專利局對專利進行重新審查。
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
CA案是在原申請案(母案)放棄或獲權前所提出的另外一件申請案,CA案與母案所揭示之內容相同,只有請求項(claim)不同。因此,不會有新技術的引進問題。
部分延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簡稱CIP
專利申請案進入審查後,原則上申請人便無法增加說明書所述之內容,若發明人又有了新進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出CIP來增加發明新進展的部分,所以在CIP案中,其說明書內容會有一部分與母案相同,當然也會新增一些事物(new matter)。其中,CIP之優點是其與母案相同的部分可以擁有母案的申請日,但對於新事物的申請日還是要回歸CIP所提出之日期。
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簡稱DA
分割案是以母案為基礎的一種繼續申請案,其係從審查中的母案中所分離出來,當專利申請案被審查委員認定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且是獨立的又不同的發明時,審查委員將會發出「限制性請求」(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要求申請人限制或選擇其中一個發明進行審查,而申請人則可依據35U.S.C.121針對未為選擇的發明申請分割案。
延續案之另外二種態樣
請求延續審查案「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簡稱RCE
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後,若審查委員認為該申請案不符合專利要件時,即會發出核駁審定書(Office Action)並敘明不予專利之理由,申請人則可依據審查委員之核駁理由進行答辯,只是當審查委員發出最終核駁審定書(final Office Action)時,若申請人再次進行之答辯仍無法說明書審查委員給予其專利時,審查程序就會終結。此時若要繼續審查程序,只能提出訴願(appeal)或是RCE兩種方式,又因為RCE的方式費用較訴願便宜,因此實務上往往是用RCE的方式來回應最終核駁審定,藉此延續審查。
重新領證案「Reissue application」
重新領證就是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修改後,由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授權的程序,是一個授權後的程序。當獲准專利的內容,有不小心或疏忽的錯誤時,由於該措物的存在使得本專利完全的或部分的無法實施或無效,專利權人可以透過提出重新領證的程序,修改因疏忽造成的錯誤,要求專利局對專利進行重新審查。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