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TRIP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又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其英文名稱是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在中文文獻中,人們一般也習慣使用這個英文簡稱,以下也使用TRIPS指代本條目。


歷史背景

TRIPS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中達成。TRIPS的訂立來自於美國的激烈遊說以及歐盟、日本與其它已開發國家的支持。
在烏拉圭回合後,GATT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由於簽署TRIPS是WTO成員國的強制要求,任何想要加入WTO從而降低國際市場准入門檻的國家都必須按照TRIPS的要求制定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因此,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
此外,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

TRIPS的要求

TRIPS要求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給予有力保護。例如:
  • 著作權保護期必須延長至作者去世後50年。而電影與攝影作品固定為50年且至少滿25年。(Art. 7(2),(4))
  • 著作權必須自動授予,而非基於任何如登記、續期程序等「正式手續」。
  • 計算機程序必須被認定為版權法保護下的「文字作品」並獲得相應的保護期。
  • 版權的國家豁免(如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必須遵循伯爾尼公約中的三步測試法。
  • 除非公共利益需要(Art. 27.2 and 27.3),專利權必須在所有技術領域中得到認可[1],且有效期至少為20年(Art 33)。
  • 專有權的排除必須得到限制,並依法提供不與之存在衝突的作品一般實施(Art. 13)與專利一般實施(Art 30) 。
  • 不允許對計算機程序及專利權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不合理歧視。
  • 與專利權有關的第三方之合法利益應當得到重視。 (Art 30).
  • TRIPS同時具備最惠國待遇條款。
TRIPS有關版權的諸多規定均來自於伯爾尼公約,而有關商標與專利的規定來自於巴黎公約。

法律地位

TRIPS是在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體系下的一個多邊條約,它於1994年WTO成立時通過。
與WTO的其它條約一樣,批准TRIPS的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也必須一攬子接受包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WTO法律框架內的其它多邊協定。

專利合作條約 PCT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是於1970年達成的關於專利申請的國際合作的條約,於1978年生效。該條約提供了關於在締約國申請專利的統一程序。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被稱為國際申請或PCT申請。

PCT申請程序

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一個締約國以一種規定語言提出一次申請,如在該申請中指明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生了分別向這些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效力。申請由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然後由國際檢索機關(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檢索現有專利並出具國際檢索報告,附以關於該申請的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作為任選程序,國際專利申請人還可以請求國際預備審查機關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出具初步審查報告。最後,專利權的授予由被申請國(即國際專利申請中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按照國內法的實質和程序要求決定專利授予事項。

通過PCT獲得專利的法律地位

專利合作條約並沒有創製在各國通用的「國際專利」,專利權的授予仍然需要通過國內法來解決,授予的專利權也具有地域性,而專利合作條約為專利在多國申請的程序提供了一個減少重複申請的繁瑣勞動、提高申請效率的平台。